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那位仁兄帮帮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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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王某、孙某、赵某共同诈骗一案,某事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中,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区法院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孙某有期徒刑6年、赵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当庭宣判后,王某当即表示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孙某、赵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孙某、赵某交付执行,将王某连同全案卷宗移送市中级法院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1)本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2)结合本案论述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判的方式及结果的规定。


  • 1、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权力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的地位是中立消极的,如果检察院公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建议检察院是否要补充材料。不补充的话,就以现成的材料来判,就有可能判证据不足而无罪了。检察院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
    2、刑事审判的二审应当是全面审理,只要有一人提起上诉,就要全案审理,包括没有提起上诉的人,因此,一审的判决并不生效,孙某赵某不能被立即交付执行。
    3、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当发回重审,只能自己改判。
    4、如果是发回重审,则原一审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
    5、发回重审的案子,由原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非终审判决,被告人仍然可以上诉。

    至于二审的方式和结果,在教科书上你就可以找到了。方式是直接审理或者庭外调查审理。而且是全面审理,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上诉不加刑等原则。
    结果有三:
    维持原判;
    改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事实或证据不足二审可查清的);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一审违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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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NRY @ January 6, 2009 edit